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平商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厂与平湖××××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厂,平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862号原告:上××厂。住所地:上××××海民村。法定代表人:邢××。被告:平湖××××厂。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镇穗××村。代表人: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厂与被告平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厂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厂负担(已缴纳)。(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许建平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成丽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