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厂与平湖××××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厂,平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862号原告:上××厂。住所地:上××××海民村。法定代表人:邢××。被告:平湖××××厂。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镇穗××村。代表人: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厂与被告平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厂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厂负担(已缴纳)。(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许建平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成丽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