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长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金某。被告王某。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金某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史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