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金某。被告王某。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金某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史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