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青田县××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林××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田县××信用合作联社,朱××,林××,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492号原告:青田县××信用合作联社,3-9,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单××。委托代理人:傅××。被告:朱××。被告:林××。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田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林××、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田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青田县××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芳君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吴伟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