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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93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棉海与王新民、杨清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棉海,王新民,杨清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938号原告杨棉海,男,195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佛堂镇杨宅村。被告王新民,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被告杨清军,个体户,住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棉海诉被告王新民、杨清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棉海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丁建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