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平商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物资有限公司与盐城市××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物资有限公司,盐城市××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796号原告:平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号。法定代表人: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盐城市××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物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2323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3993元,由原告平湖××××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许建平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成丽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