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与余××、陈××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余××,陈××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33号原告: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被告:余××。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为与被告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之间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谢××负担。审判员 瞿广宇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郑晓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