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俊德与被执行人郑均益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俊德,郑均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莲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曹俊德,男。被执行人郑均益,男。申请执行人曹俊德与被执行人郑均益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08)莲民三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郑均益归还曹俊德借款人民币230000元,并承担利息(其中200000元从2007年9月1日起,30000元从2007年5月6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给付日止)。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郑均益承担。权利人曹俊德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郑均益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其工资帐户已被我院另案冻结,申请人曹俊德书面申请参与分配,现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莲法执字第38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晏逢昌审 判 员 王东升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