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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滕××与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661号原告: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被告: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滕××与被告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滕××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撤回对被告史××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滕××负担。审判员  舒肖玲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