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滕××与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661号原告: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被告: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滕××与被告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滕××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撤回对被告史××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滕××负担。审判员 舒肖玲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