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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杨渡与赵祖明、方森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杨渡,赵祖明,方森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708号原告赵杨渡,经商,城街道长春三区25幢5号。委托代理人胡光明。被告赵祖明,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村黄田树下。被告方森莲,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村黄田树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杨渡诉被告赵祖明、方森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杨渡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杨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