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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城××商行与傅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城××商行,傅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297号原告绍兴市××城××商行。投资人傅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茹××。被告傅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城××商行与被告傅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城××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64元,减半收取32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〇九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顾瑶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