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能如与常州市三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能如,常州市三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337号原告姚能如,个体经商,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木岙三村11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兆川,舟山市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市三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进区郑陆镇牟家村。法定代表人陆建伟。原告姚能如诉被告常州市三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屠科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能如的委托代理人顾兆川及被告常州市三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能如诉称:2006年6月份开始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螺杆料筒加工承揽业务关系,截止2007年3月3日被告欠原告加工费132300元,当日由被告的股东李彩芹(又名李彩琴)在原告发货记录本上对帐并签字。2007年4月至5月间,原告又向被告提供了26200元的加工产品,被告曾先后向原告退回Φ80的螺杆两套、Φ190料筒螺杆一套共计价值61600元、支付了原告53000元,尚须支付原告加工报酬款55500元。被告常州市三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只欠原告40900元、另外2007年3月7日的欠条的真实性有怀疑,公司不会出这种欠条,退回Φ80的螺杆是三套不是两套、还退回Φ90的螺杆一套,但没有手续。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6年6月份开始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螺杆料筒加工承揽业务关系,截止2007年3月3日被告欠原告加工费132300元,当日由被告的股东李彩芹(又名李彩琴)在原告发货记录本上对帐并签字。2007年4月至5月间,原告又向被告提供了26200元的加工产品,被告曾向原告退回Φ80的螺杆是两套、Φ190料筒螺杆一套、Φ90的螺杆一套系调换。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55500元加工款。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工商企业登记查询资料十二份、送货单原件三份、帐本复印件一份、加工图纸四份、付款凭证二份、中国农业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帐本一份及附件、原告姚能如提供的一份又提供加工产品说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常州市三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理应支付原告加工报酬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报酬款555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州市三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姚能如加工报酬款55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被告常州市三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屠科增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增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