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463号原告: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董××负担。审判员 徐洁人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苏志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