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李发秀与陈水土、钱国泉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055号原告:李发秀。法定代理人:陈卫贤,男。委托代理人:石通元,男。委托代理人:赵文,男。被告:陈水土。被告:钱国泉。被告:赵传忠。委托代理人:杨建龙,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发秀诉被告陈水土、钱国全、赵传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5月31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婷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