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与陈××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220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林××。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王××负担。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林正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