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239号原告:徐××。被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华××的相关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华××名下的相关财产(总价值以30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毅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