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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239号原告:徐××。被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华××的相关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华××名下的相关财产(总价值以30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毅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