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瓯商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467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93元,减半收取2296.5元,由原告张××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