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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甲与宁波××钢××股份有限公司、丁××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甲,宁波××钢××股份有限公司,丁××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380号原告:蒋甲。委托代理人:蒋乙。被告:宁波××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村。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郎××。被告:丁××。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甲诉被告宁波××钢××股份有限公司、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甲���回起诉。本案预收诉讼费5980元,减半收取计299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长 黄   文   琼审判员 许建素审判员邹建祥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施   雪   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