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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332-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洪中与娄建军、余志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中,娄建军,余志梅,袁惠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32-1号原告:朱洪中(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403135632),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住绍兴县杨汛桥镇杨汛居委会江南周177号二单元203室。委托代理人:洪震亮,男,系绍兴县钱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娄建军(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902123513),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赵家墩村4组42户。被告:余志梅(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901226823),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赵家墩村4组42户。被告:袁惠昌,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桥街道蓝宝石公寓16幢1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中诉被告娄建军、余志梅、袁惠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惠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中撤回对被告袁惠昌的起诉。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