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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丁来大与杨水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来大,杨水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78号原告:丁来大。被告:杨水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来大诉被告杨水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来大撤回对被告杨水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