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78号原告:丁××。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