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391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溪云与孙志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溪云,孙志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917号原告陈溪云,农民,乌市苏溪镇青春村西张。被告孙志茂,农民,住义乌市苏溪镇高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溪云与被告孙志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溪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