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91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溪云与孙志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溪云,孙志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917号原告陈溪云,农民,乌市苏溪镇青春村西张。被告孙志茂,农民,住义乌市苏溪镇高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溪云与被告孙志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溪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