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芳兰与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办南石村北组征地款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兰,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办南石村北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张芳兰。委托代理人王陈记。委托代理人张春丽。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办南石村北组(下称南石村北组)。诉讼代表人张红武,系该组组长。原告张芳兰与被告南石村北组征地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所诉被告主体有误为由而自愿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芳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正宜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向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