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姚××、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40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玉环县××××号。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