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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姚××、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40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玉环县××××号。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