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方梅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方梅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1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上街66号。诉讼代表人:方必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季兵,该行职员。被告:方梅园,双港街道办事处方家村1-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为与被告方梅园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梅园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255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徐连坤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魏建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