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昌宝民三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育、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昌宝民三初字第1274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吴某,男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育、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哲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明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