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国××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新昌县××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润滑油(××)有限公司,新昌县××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591号原告:国××润滑油(××)有限公司。市××北区××号。法定代表人:廖××。委托代理人:薛×。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新昌县××诚××有限公司。×街道××清村。法定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顾××。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因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国××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毅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常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