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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国××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新昌县××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润滑油(××)有限公司,新昌县××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591号原告:国××润滑油(××)有限公司。市××北区××号。法定代表人:廖××。委托代理人:薛×。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新昌县××诚××有限公司。×街道××清村。法定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顾××。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因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国××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毅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常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