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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360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蔡××。被告:李××。原告陈××与被告李××其它债务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以简易程序立案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及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7年4月9日,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借款198000元,头约定11月偿还,由李××出具借条一张为据。借款后经多次催讨,分文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李××偿还借款198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07年4月10日起至偿还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债务是由货款转为借款的,并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证、户籍证明各一张,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据一张,证明借款的事实。被告李××没有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上述原告提供证据原件,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无故缺席,视为放弃抗辩权与质证权。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陈××曾向被告李××购买机器一台,支付货款198000元,后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但被告退款无钱,2007年4月9日,经双方协商同意将货款转为借款,由李××出具借条一张,写明向陈××借款198000元,11月底前全部还清。嗣后被告违约,欠款分文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李××欠原告陈××债务19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债务的形成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请求有理有据,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陈××借款198000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60元,公告费280元,由被告李××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用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爱华人民陪审员  王银兰人民陪审员  林爱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