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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与胡××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590号原告:梁××。委托代理人:顾××。被告:胡××。委托代理人:俞××。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胡××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负担。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常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