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提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祝××与朱××、祝××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祝××,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提字第7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朱××。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祝××。申诉人朱××因与被申诉人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1日作出的(2005)桐民一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5月11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2009)浙嘉检民行抗字第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浙嘉民抗字第1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在再审过程中,申诉人朱××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经审查,和解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当终结再审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张波诚审 判 员 帅国珍代理审判员 杨爱民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戚卫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