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衢商终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钦财为与被上诉人冯元乾、原审被告应芝林民间借贷、冯元乾与徐钦财、应芝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钦财,冯元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衢商终字第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钦财(曾用名徐金财),195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景星西路**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元乾,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山川坛***号***室。原审被告:应芝林,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竹蓬**号。上诉人徐钦财为与被上诉人冯元乾、原审被告应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08)江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钦财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钦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钦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623元,减半收取3811.50元,由上诉人徐钦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昱审判员 叶晓春审判员 祝惠忠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顺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