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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1732-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董××与高××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高××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732-1号原告董××。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高××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孔海琪人民陪审员  郭 军人民陪审员  徐士其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富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