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余××与倪××、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倪××,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72号原告余××。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倪××。被告潘××。原告余××与被告倪××、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之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余××诉称,被告倪××于2008年11月16日向原告余××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于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二被告拖欠至今。被告潘××与被告倪××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应属共同债务。为此,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余××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倪××出具的借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用以证明被告倪××、潘××于2008年12月12日登记离婚。被告潘××辩称,原告诉称都是事实,但被告现在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被告潘××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被告倪××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对原告余××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潘××质证无异议。虽未经被告倪××质证,但结合原告及被告潘××的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条件,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倪××于2008年11月18日向原告余××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拖欠至今。另查明,被告潘××与被告倪××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12月12日登记离婚,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余××与被告倪××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凿,且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告潘××与被告倪××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被告倪××、潘××共同承担。被告倪××未按约归还借款,从而引起本案讼争,被告倪××、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倪××、潘××履行归还借款义务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潘××归还原告余××借款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3345元。由被告倪××、潘××负担,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菊清审 判 员 姚双泉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亚平民事案件结案报告案号:2008德民初字1267号案由:民间借贷立案日期:2008年5月13日结案日期:2008年7月日适用程序:简易审限审批:原告:余××被告:倪××、潘××简要案情:被告倪××因做生意资金需要,于2007年4月18日向原告余××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07年底前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拖欠至今。另查明,被告潘××与被告倪××系夫妻关系,于1991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证据:1、原告提交的被告倪××出具的借条1份;婚姻证明1份;2、本案的庭审笔录。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意见:一、被告倪××、潘××归还原告余××借款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倪××、潘××支付原告余××逾期利息63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从2008年1月1日起算150天,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16元减半交纳158元,由被告倪××、潘××负担,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承办人:柯菊清书记员备注: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