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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应里与玉环博隆机械有限公司、陈方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应里,玉环博隆机械有限公司,陈方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522号原告陈应里,港镇陈屿长山咀村长山巷46弄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博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环西南银路33号。法定代表人董岩富,总经理。被告陈方丽,珠港镇城关环西南银路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应里与被��玉环博隆机械有限公司、陈方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方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应里撤回对被告陈方丽的起诉。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玲芳原告玉环鑫龙数控机床厂,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陈屿双峰工业园。诉讼代表人张周春,厂长。被告陈良彬,男,45岁,汉族,经商,住玉环县珠港镇鲜迭鲜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鑫���数控机床厂与被告陈良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环鑫龙数控机床厂诉讼代表人张周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玉环鑫龙数控机床厂负担。审判员吴国平二○○八年三月四日代理书记员胡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