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9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潘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吴时嫦、周大红。上诉人颜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颜某、被上诉人潘某及其代理人吴时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对瑞安市安阳新区菜市场9号摊位投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审理,导致事实不清及漏判,程序违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瑞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颜某。审 判 长 余 萌代理审判员 邓习军代理审判员 吴跃玲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