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09年2月2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被害人亲属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织合议庭,期间经本院院长同意延长审限二个月,于200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莉莉、王陈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3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宁D×××××中型普通货车沿平黎线由北向南行驶,途经平黎线18Km+150M嘉善县魏塘镇环北东路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与顾跃进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浙F×××××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撞后二轮摩托车被宁D×××××中型普通货车向前推行后着火烧毁,造成顾跃进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2月4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按约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颜胜荣、黄宝国、贡建友的证言;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公安局法医学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价格鉴定结论书、死亡证明、称重单、机动车驾驶证核对证明、车辆信息、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一致协议并按约履行,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褚在倩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