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知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北京天中映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天中映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浙知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培强。委托代理人张亚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中映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哲磊。委托代理人黄寰、刘莹。上诉人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民四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成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亚振,被上诉人北京天中映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中映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30集电视剧《福禄寿三星报喜》系潇湘电影集团、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星工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电视台联合摄制完成,天中映画公司经上述作品共有人的联合授权取得该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25日,天中映画公司申请上海静安区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静安区公证处出具了623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07年12月25日在上海市汉口路六八九弄三号五O一室,本公证员将自行携带的电脑于该办公室内的互联网网络端口进行连接,经检查上网连接设备无异常。在本工作员和本处工作人员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黄寰在电脑上进行如下操作:一、打开IE浏览器,输入“www.bbvod.net”,进入该网站首页,进行网页截屏;二、点击“文网文(2003)0026号”、“网络视听许可证1103041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040184”,进入各页面,进行网页截屏;三、返回首页,依次点击“关于我们”、“版权声明”、“联系我们”、“客户服务”、“网站地图”、“人才招聘”、“合作伙伴”,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四、返回首页,在搜索栏中输入“福禄寿”,进行网页截屏;五、点击“搜索”,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六、点击“福禄寿三星报喜”的图片,进入页面,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七、点击“分集点播”的“01”,进入页面,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八、在“用户名”、“密码”、“验证码”栏中输入信息,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九、依次点击“登陆”、“网络银行”进行页面,在“请输入充值金额”栏输入“15”元进行“充值”页面,显示“订单号:0574001650109205,商家名称: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交易金额15元”;十、点击“招商银行”进入页面,显示“日期:20071225,定单号122283,金额:15.00,币种:人民币,商户:银联支付”,点击“确定”后进入页面;十一、在“支付卡卡号”、“支付密码”、“附加码”栏中输入相关信息,并点击“确定”,进入页面,显示“订单号0574001650109205”,交易日期2007/12/25,金额15元,商户姓名http://www.bbvod.net,交易结果:交易成功”,点击“我要马上包月”,进入页面,并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十二、点选“九州剧场”,鼠标移动到“确定”,点击“进入订购”,进入页面,点击“确认”,并将页面截屏;十三、返回“福禄寿三星报喜”图片,依次点击“分集点播”的“01”至“35”,进行各集的播放,播放中使用“CamtasiaRecorder”软件对播放内容进行录制,并对部分播放页面进行网页截屏。将上述录制的文件全部刻录到光盘上,并对截屏文件进行编码和打印。6231号《公证书》落款署名的公证员为“崔亚霞”,2008年1月18日。另查明,www.bbvod.net系成功公司经营的网站。天中映画公司曾与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黄寰、刘莹两位律师的服务费上限不超过3万元。在原审诉讼中,刘莹转委托孙黎卿律师代理本案。天中映画公司于2008年5月26日诉到原审法院,请求:一、判令成功公司立即停止对天中映画公司享有著作权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电视剧作品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二、成功公司赔偿天中映画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支付天中映画公司为调查侵权行为及诉讼支出合理费用3万元;三、成功公司承担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天中映画公司经著作权人许可,对电视剧《福禄寿三星报喜》作品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享有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故天中映画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适合。现成功公司未经天中映画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该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构成了对天中映画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天中映画公司在庭审中已确认成功公司已将涉案影片从其网站上删除,并撤回要求成功公司停止侵权之诉请,原审法院予以准许。对赔偿数额,因天中映画公司未提供其实际损失及成功公司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成功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网站的性质和规模,同时结合涉案电影作品的制作规模,市场收益及市场影响力,天中映画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认为天中映画公司诉请的赔偿额度过高,应予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天中映画公司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公证费用系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已在确定赔偿额中予以考虑,对天中映画公司要求成功公司登报道歉的请求,因天中映画公司未能举证说明成功公司侵权行为对其人身权造成的具体损害,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成功公司关于赔偿数额过高之辩解有理,予以支持,但关于天中映画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及不存在侵权行为等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于2009年3月31日判决:一、成功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天中映画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天中映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天中映画公司负担1895元,成功公司负担2891元。宣判后,成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成功公司上诉称:一、天中映画公司的证据存在明显的重大瑕疵,不应被采信。支付系统与视频系统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独立技术平台,有真实的包月支付记录并不能表明浏览的真实性。二、天中映画公司不能证明成功公司存在侵权事实。除了无法采信的公证书之外,天中映画公司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所谓的侵权事实,所以,侵权事实不能成立。天中映画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即使成功公司所称的支付系统与视频系统是两个独立的平台,但这两个系统也必然有内在联系。在成功公司经营的网站,观看相关的视频节目必须付费包月才能完成,而付费包月是在包月和点击相关视频后所发生的,这两个系统有相关联系。天中映画公司通过公证书与网上银联的查询记录,已经明确这两个系统是完全紧密联系在一起。总之,天中映画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成功公司的侵权事实。二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成功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以及天中映画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天中映画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成功公司存在侵犯天中映画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本院认为,天中映画公司提交的上海静安区公证处出具的6231号公证书虽然存在公证地点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公证书未对电脑与互联网的连接状态进行记载等瑕疵,从而使公证书无法排除其记录并截屏的网页访问可能属虚假访问,但天中映画公司在一审中已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证明公证书中记载事项为真实。经法院调查招商银行银联电子支付交易记录,发现电子支付交易记录与公证书能相互印证,故该支付交易记录能有效地补强瑕疵公证的证明力,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能得到确认。成功公司提出视频系统与支付系统是两个平台而不构成侵权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成功公司未经天中映画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天中映画公司享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片在线播放服务,构成对天中映画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成功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林 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