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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卢金园与胡龙齐、章康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金园,胡龙齐,章康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1590号原告:卢金园,系原永康市东城明发钢管租赁部业主,住东阳市城东街道寀卢村1-591号。身份号码:3307241963********。委托代理人:周玉洁,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龙齐,石柱镇郎村248号,身份号码:3307221962********。被告:章康毅,石柱镇下里溪村老街八弄11号,身份号码:330722197309272114。委托代理人:陈英红,浙XX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金园为与被告胡龙齐、章康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章康毅就部分标的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金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7元,减半收取1238.50元,由原告卢金园负担。审判员  徐廉球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飞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