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有限公司,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043号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区××杨庄村。法定代表人:庞××。被告: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开发区(浙江嘉兴南湖电子器材集团有限公司内三楼厂房)。法定代表人:郭×。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成剑斌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