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温民终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9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陈某乙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庄克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委托代理人项国友。上诉人陈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柳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甲又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上诉人陈某甲的撤诉行为并未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震南代理审判员  邓习军代理审判员  张美权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管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