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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与连××、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577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蔡×。被告:连××。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连××、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