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与连××、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577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蔡×。被告:连××。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连××、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