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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集法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玉富,隋连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集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栾玉富,男,1977年7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司机,住所地通化市。委托代理人张光勋,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隋连秋,女,1956年8月11日生,满族,通化市人,工人,住所地通化市。本院在执行栾玉富与隋连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04)集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政男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X 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