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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北京××大业印刷有限公司与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大业印刷有限公司,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102号原告:北京××大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里店乡××村。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曹××。被告:白××。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大业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大业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94元,减半收取2197元,由原告北京××大业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成丰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海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