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余××与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424号原告:余××。被告:曾××。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负担。审 判 员 张苗苗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 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