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富阳市××纸××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城××塑料纸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纸××有限公司,绍兴市××城××塑料纸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267号原告富阳市××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春××街道××村。法定代表人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边××。被告绍兴市××城××塑料纸制品厂,住绍兴市××坝××村。负责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纸××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城××塑料纸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富阳市××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车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