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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民初字第567-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樊芳勇与递铺镇雾山寺村范家弄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芳勇,递铺镇雾山寺村范家弄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民初字第567-1号原告:樊芳勇,县递铺镇雾山寺村范家上自然村1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310310347。委托代理人:蒋国明,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递铺镇雾山寺村范家弄村民小组,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雾山寺村。负责人:施银水,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芳勇与被告递铺镇雾山寺村范家弄村民小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樊芳勇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递铺镇雾山寺村范家弄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7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樊芳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递铺镇雾山寺村范家弄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75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价值75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价值75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振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