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程继霞。被告张凤健。委托代理人吴立成、靳童,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国秋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