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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程继霞。被告张凤健。委托代理人吴立成、靳童,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国秋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