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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县丰收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天力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丰收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天力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530号原告绍兴县丰收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场3楼309室。法定代表人吴小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利生,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天力服装有限公司。江路4号。法定代表人莫阿茶。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丰收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天力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县丰收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车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