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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红星与蓝晓林、邓妃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星,蓝晓林,邓妃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470号原告宋红星,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白洋街道阳春路阳春公寓3幢1单元301室。被告蓝晓林,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壶山街道创业巷1幢1号。被告邓妃,溪街道武义文管会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红星与被告蓝晓林、邓妃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邓妃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50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邓妃价值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欣荣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潘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