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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常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欧阳小君与郑仁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小君,郑仁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常商初字第252号原告:欧阳小君,个体工商户,住常山县青石镇澄潭村前头埂81号。被告:郑仁凯,成年,退休工人,石镇三溪边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小君诉被告郑仁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仁凯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阳小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仁凯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小君撤回对被告郑仁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阳小君承担。审判员  俞建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