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常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欧阳小君与郑仁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小君,郑仁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常商初字第252号原告:欧阳小君,个体工商户,住常山县青石镇澄潭村前头埂81号。被告:郑仁凯,成年,退休工人,石镇三溪边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小君诉被告郑仁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仁凯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阳小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仁凯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小君撤回对被告郑仁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阳小君承担。审判员 俞建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