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28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上海矿金经贸有限公司与王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矿金经贸有限公司,王跃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285号原告上海矿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扬路1730号交易厅100室。法定代表人杨祥绍,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贵启,金华市银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跃东,街道后园村8组。原告上海矿金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矿金经贸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6月14日,原、被告达成了钢材买卖合同,随即原告运送给被告各种罗纹钢77.7吨,货款共计265180元,被告当日付款135100元,尚欠130080元拖欠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和违约金133982.40元。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主体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矿金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建英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百度“”